行政限制的类型化

  2020-07-19   |   99人看过

第一,紧急限制与常态限制。所谓紧急限制,是指针对紧急状态作出的临时性行政限制。常态限制则是作为行政机关工作常态的行政限制,既包括无期限的行政限制,也包括为实现特定目标所设定的具有固定期限的行政限制。将行政限制划分为紧急限制和常态限制的意义在于,紧急限制属于由应急法调整的范围,首先适用应急原则,不同于常态下的行政限制规则。

第二,临时限制与长期限制。所谓临时限制,是指短期内基于公共利益考虑对物权施加的限制;所谓长期限制,是指行政限制被设定了较长的期限,或者不设期限,它可被无期限适用直到行政机关主动撤销或撤回该限制为止。临时限制和长期限制与紧急限制和常态限制不能等同。如果说紧急限制与常态限制是基于限制所适用的状态所作的划分,那么,临时限制与永久限制是针对限制时间的长短所作的分类。紧急状态下行政限制属于临时限制,但临时限制未必就是紧急限制。对行政限制作此区分的意义在于,立法权对临时限制的控制力度较弱,比如长期限制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作出,临时限制可依据地方性法规作出。

第三,影响基本生活条件的限制和影响生活生产便利的限制。前者如对出租车的限行,它涉及到出租车司机的工作和生活来源;后者如对私家车的限行,它仅影响生活便利。区别这两种行政限制的意义在于:国家制定政策应当区分这两类限制,一般应当对前者不限制或少限制,限制了也应当以给予补偿为条件;对后者可以限制并且限制后不作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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