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人数有没有要求

  2020-07-19   |   137人看过

村民代表的数额没有明确的规定

村民代表是管理农村基层社会事务的重要力量。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重要载体,推选合格的村民代表,健全和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有利于保障村民当家做主的权利。《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未规定村民代表的数额,但一些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要求,有的规定了村民代表会议的人数下限,有的既规定人数的上限,也规定人数的下限。实践中应遵守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规定。

一般来说村民代表的数额受本村的户数、人口和居住条件制约。村民代表与户数和人口之间的比例是决定村民代表数额的先决条件。在坚持便于代表联系村民,便于代表开会、议事、决策的前提下,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50户以下的村不宜推选村民代表,应不设村民代表会议,可直接召开村民会议;51户至100户的村也可以不设村民代表会议,如果召开18周岁以上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不方便,可召开户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101户以上的村,可以根据情况由村民自主决定是否设村民代表会议。在人口较多的地区,500户至1000户的村,村民代表的名额应在50~70人左右,1000户以上的村,村民代表的名额应在70—100人左右。确定村民代表名额一般应取单数。从目前农村的实际来看,村民代表在20—100人之间是一个比较合适的数额。有少数地方,一个村民小组才选1~2个村民代表,缺乏代表性和权威性,不利于发挥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决策作用和村民代表的桥梁纽带作用,应予以纠正。有的村虽然人口较多,但居住比较集中,经济条件较好,召开村民会议比较方便。有的村虽然居住分散,但交通方便,人口也不多,召开村民会议也比较方便。在这些情况下,仍应坚持召开村民会议

从上文中我们可以知道,村民代表的人数是要根据本村的户数人口等等来决定的,不同的村都是有不同的村民代表的规定的,另外在村民代表会议上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若还有相关问题,可以咨询律聊网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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