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股票融资的结构与类型

  2020-07-19   |   161人看过

㈠境内上市外资股结构

境内上市外资股结构是指发行人通过承销人在境外募集股票(通常以私募方式),并将该股票在发行人所在国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融资结构。我国证券法规将依此类结构募集的股份称为“境内上市外资股”,实践中通常称为“B股”。

在我国,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人仅限于根据《公司法》合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发行人公司章程、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条件与审批、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和交易制度均适用中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股票主承销人和上市保荐人应当由中国的金融中介人担任,但在承销工作上通常由国际性金融中介人(称“国际协调人”)按照私募惯例组织;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须根据股票发行地和国际融资惯例的要求采用信息备忘录形式并应符合其信息披露的要求,经审计的发行人会计报表(调整表)应当符合股票发行地国家会计准则的要求;此外,境内上市外资股结构在公司发起人责任、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等合同安排上也应考虑满足股票发行地法律和国际融资惯例的要求。由上可见,我国的境内上市外资股结构主要是依据我国的法律和会计准则构建的,在承销组织上采用了国际股票融资惯例中的私募方式,并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础上遵循了国际会计准则和股票发行地的有关法律要求;但这更主要是为了满足境外投资人的投资偏好,增加其投资信心。由于多数国家的法律对于国际股票私募并没有严格的限制,因而境内上市外资股结构所需解决的法律冲突和障碍也较少,其结构相对简单。

总的来说,我国目前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实践仍处于试点和不成熟阶段,影响这一结构有效发挥作用的主要因素包括外汇管制制度的制约、公司法制之不完善、因私募而形成的股权结构不合理、交易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之欠缺等等。

㈡境外上市外资股结构

境外上市外资股结构是指发行人通过国际承销人在境外募集股份,并将该股票在境外的公开发售地的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的融资结构,此类募股通常采取公开发售与配售相结合的方式。我国的证券法规将依此类结构募集的股份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实践中所称的“H股”、“N股”、“S股”等均属之。

我国境外上市外资股结构的特点在于:⑴其发行人为根据我国有关公司法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即为中国法人,但规范公司行为的公司章程已根据股票上市地法律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因而大体解决了中外法律差异;⑵其股票发行与承销通常由国际性金融机构担任主承销人和保荐人,并且按照股票上市地法律的要求采取公募与私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⑶其招股说明书须采取股票上市地法律要求的招股章程和信息备忘录形式,并且须符合该法律要求的必要条款规则和信息披露规则;⑷经审计的发行人会计报表通过国际调整表须符合股票上市地会计准则,同时应符合中国会计准则;⑸有关发行人公司的发行申请、上市审核等行为实际受到股票上市地和发行地法律的支配,但发行人公司首先须履行中国有关的申请审批手续;⑹有关发行人公司及其股东的持续性责任、上市承诺、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和交易规则等安排应符合股票上市地法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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