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有审理顺序吗

  2020-07-19   |   113人看过

生态环境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有审理顺序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提起生态环境诉讼后再提起公益诉讼的,审理案件是有顺序的,如果是同时提起的,先审理生态环境诉讼,再审理民事公诉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十六条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又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由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受理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因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先中止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完毕后,就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未被涵盖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裁判。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就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有证据证明存在前案审理时未发现的损害,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权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就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有证据证明存在前案审理时未发现的损害,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乱倒工业垃圾,要坐牢吗

按照《刑法》规定,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环境污染罪。需要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也就是说,企业随意倾倒的工业垃圾,包含上述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就构成了环境污染罪,相关责任人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付款、坐牢。

同时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通常构成环境污染罪:

1、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因此,不管是企业自己,还是允许他人随意倾倒危险工业垃圾,严重污染环境的,都构成环境污染罪,实际的倾倒人同样构成犯罪,统统都要受到刑事处罚,都要坐牢。

至于怎样才算是严重污染环境,什么是特别严重后果,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有明确的规定。其内容非常详细具体,也非常多,小编就不一一列举了,请大家自行查看。

当然了,要是随意倾倒的工业垃圾不属于危险污染物的,一般不构成环境污染罪,不需要坐牢,但仍然需要承担行政责任,被环保部门罚款、行政拘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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