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财产保全裁定书

  2020-07-19   |   130人看过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财产保全裁定书

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可能因被告人或其他人的行为导致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不能或难以得到执行时,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从而保证附带民事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xx省XX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2)X刑初字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XX,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x族,xx省XX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xx省XX县XX乡,公民身份号码:00000000。

诉讼代理人XX,xxXX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男,1975年8月9日出生,苗族,湖南省XX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湖南省XX县XX乡,公民身份号码:0000000。

辩护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XX以被告人XX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

自诉人XX以与被告人XX已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诉人XX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XX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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