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辩护词

  2020-07-19   |   713人看过

一、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河北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X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张X的辩护人。通过阅卷及会见,对本案侦查材料已经全部了解和熟悉,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张X有罪,理由如下:

一、关于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定罪理由。李X找张X冒充其父亲李X,与王X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事实没有争议。但起诉意见书所述的“用张X的免冠照片伪造李X身份证件”,结合前后语句及已经生效的李X判决书,应该是李X伪造,不是张X伪造。

二、关于张X是否知道伪造李X身份证问题。

查看侦查卷中对张X的讯问“是谁帮李X作的李X假身份证?”。

张X两次回答完全相同,都是“我不知道,是李X自己找人做的”。

侦查卷中问“签署房屋买卖协议时,你是否见过李X的假身份证件?”

张X答:“见到了,我当时也是很生气,我还质问李X为何做了印有我照片的李X假身份证”。

从张X的回答及情绪表现,可以确定张X对伪造李X身份证问题是不知情的。

侦查卷中关于对李X的讯问,问“冒充你父亲李X的男子是否知道你伪造假身份证件找他冒充你父亲卖房产这一情况”。

李X回答:“知道”。

这句问话很长,所问内容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问是否知道你伪造身份证件,二是问是否知道找他冒充你父亲卖房产。重点所问是卖房产情况。知道冒充李X卖房与知道伪造身份证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

侦查机关问:“张X是否认为这次拍照,采集照片是用于伪造李X假身份证件”。

李X答:“不知道,我没有说拍照用于办假证”。从该回答看,张X是不知道李X办假身份证的。从而否定了上述知道伪造身份证的事实。

三、关于张X是否提供照片问题。

李X有三种不同的说法。2015年12月10日李X说用微信传递的身份证免冠照片。2018年7月27日,李X说从“权哥”那拿了一张张X的免冠照片。2018年10月28日,李X说张X通过微信提供的张X的免冠照片。还有一次是拍照。

对于拍照,李X明确说张X不知道用来办证。

对于从权哥那拿的照片,李X又予以否定,更没有权哥的证明确定,无法采信。

对于微信传递,首先应该是微信好友才能传递,而本案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张X本人说和李X之间不是微信好友。李X也不能说出张X微信网名,仅仅凭李X供述不足以采信。

四、就谁提供的张X照片问题,检察机关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第一次补充侦查后补充了李X的笔录,但没有证据证实李X和张X建立微信好友关系,也没有调取到微信传递照片的证据,为此第二次补充侦查,第二次补充侦查没有调查笔录和相应证据材料。从检察院第二次决定补充侦查,也应该认为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李X通过办证人员伪造身份证的事实已经判决证实。伪造的身份证虽然貌似张X的照片,但张X是否知情,是否提供本人照片供李X伪造,尚不足以证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以上意见希望法庭参考采纳。

辩护人:朱X平

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 7 月 3日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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