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幼女卖淫罪辩护词

  2020-07-19   |   134人看过

一、引诱幼女卖淫罪辩护词

审判长:

受被告人周XX亲属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江苏XXXX律师事务所指派霍XX律师、沈XX律师做其涉嫌引诱幼女卖淫罪的一审辩护人。庭前我们会见了被告人,认真查阅了本案的起诉材料,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我们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被告人的事实及量刑作如下辩护:

一、本案的事实部分

被告人周XX工作地苏州XXXX温泉是一个提供洗浴的场所。本案被告原本在里面是一位按摩小姐,不是“妈咪”。平时,“妈咪”不在时,其他按摩小姐都会帮着照看一下场地。而在20XX年XX月XX日晚,因“妈咪”有事没在,作为按摩小姐的周XX就帮着妈咪照看一下。因此当晚8点左右,浴场三楼来了两名洗浴的男客人要求提供特殊服务,被告周玉珠进行了接待,后来被误认为是“妈咪”。

同时,针对两个男客人的消费,而周玉珠却一分也未分的,显然周玉珠不是妈咪。因此,周玉珠在充当“介绍”的角色中,是比较轻的。

二、本案的量刑部分

1、本案中周XX的犯罪情节轻微。

本案被告人在帮忙的过程中安排了两个人,刚刚达到犯罪标准,而且被告人周XX并未从中得到利益,其只是充当帮忙者的觉得,因此其犯罪情节是轻微的,依法应对其从轻判处。

2、本案社会危害性小,可从轻处罚。

首先本罪属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轻罪;其次本案涉及人数少,社会影响面小。其三、被告人周玉珠在本案当中并未获利。

3、被告人真心认罪、真诚悔罪,人身危险性小。

本案被告人周XX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即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其只是对“妈咪”的角色不与认同。同时,周XX已经认识到自己触犯了国家法律,而且承诺以后好好做人。从其行为上可看出,周XX已深刻认识到介绍卖淫行为的违法性,有悔改的诚意。

4、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

周XX属初次、偶然犯罪,以前没有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周XX出身在落后的农村,仅有小学文化,法律知识欠缺,对犯罪行为性质认识不够,其没能很好的把握自己,而走向了犯罪,其相比明知故犯的人,其主观恶性要小得多。

尊敬的审判长:

我国刑法历来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案被告人周XX目前已被羁押了近三个月,其已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其本人也已接受了深刻的教训。我们应该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或判处拘役之刑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辩护人:江苏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霍XX 律 师

沈XX 律 师

20XX年XX月XX日

二、引诱幼女卖淫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引诱幼女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就是关于引诱幼女卖淫罪辩护词的写法。但是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不同,到时候辩护词的写法也不一样,不能够所有的引诱幼女卖淫案件都套用这份范本。在有需要写引诱幼女卖淫罪辩护词时,可以考虑来律聊网网站找律师,按照实际的情况写一份标准辩护词。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