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辩护词

  2020-07-19   |   240人看过

一、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吉林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安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安XX的辩护人。开庭前我阅读了起诉书,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就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提出辩护意见:

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XX涉嫌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没有异议。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入国(边)境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从本案的事实分析:案件的起因是由尹XX和徐X成立的旅行社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是单位组织犯罪活动,按照两高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以单位名义或者形式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刑事责任。安XX不是旅行社的成员,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行为,其起到的作用是从犯作用。

1、2016年2月18日,被告人尹XX指使在韩国打工的安XX回国接赵XX、刘XX、李X、曾XX。2016年2月22日,尹XX让徐X给安XX14000元,由安XX给赵XX、刘XX、李X、曾XX四人购买长春到韩国济州岛的往返飞机票。这些事实都说明被告人安XX是受被告人尹XX指使,如果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那么两人应当是共犯关系,指使者是主犯。被告人安XX在被告人尹XX指使下给被组织者买飞机票,带领乘坐飞机去韩国济州岛就完成了指使者的任务。至于被组织者到韩国济州岛后何去何从与被告人安XX无关,被告人安XX是从犯。

2、2016年2月26日安XX带领赵XX、刘XX、李X、曾XX和陈XX等5人准备乘坐飞机时,因曾XX和陈XX出境目的不符合要求,被长春机场边防检查站阻止出境。安XX带领赵XX、刘XX、李XX飞机抵达韩国济州岛,因韩国出入境部门怀疑安XX等四人入境目的,(其目的是去韩国打工,不是去旅游)于2016年2月29日遣返回国。如果被告人安XX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那么也是犯罪未遂。

3、被告人安XX主观恶性较小,因为其组织者在实施组织活动过程中,成立旅行社作了前期的组织工作,购买机票、办证。组织者尹XX、徐X也做好运送的工作实施者,安排被告人安XX运送,尹XX有两个行为,即组织又指挥运送,尹XX和安XX是有主从关系的,在整个犯罪过程环节来看,安XX的作用较小,就是按照尹XX的指使完成领被组织者乘坐飞机出境,带路当向导作用。

4、被告人安XX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到案后能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

从法律的适用和量刑分析:

被告人安XX犯罪情节轻微,属于犯罪未遂和从犯,根据刑法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27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刑法67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应当给予被告人安XX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采纳。

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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