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刑事自诉案件”是什么

  2020-07-19   |   105人看过

所谓“刑事自诉案件”,就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提起自诉的主体应是享有自诉权利的:

1.被害人(即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包括被害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结、组织)。

提起自诉的条件:

1.必须是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提起(即自诉人的身份合格)、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理由及能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

4.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并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扩大自诉权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惩罚犯罪,加强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而刑事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在不断扩大。刑事诉讼法原来规定的自诉案件是八种,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作了完善的规定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第三项增加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自诉案件增加到八类四十八种,从而扩大了自诉的受案范围,充分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作了主要的修改,使其范围明显的扩大了。但是在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受案面窄量少告状难,自诉人举证不力胜诉难,被告人下落不明审结难的问题。告状难的原因:一是公民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全民的普法教育有待深入;二是法官的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加强,观念有待进一步更新、思想有待进一步解放。胜诉难的原因是:证人不愿出庭作证,自诉人不会取证举证不能,证据不能达到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统一。审结难的原因是:有部分案件起诉时把关不严,盲目立案,被告人下落不明仍立案而无法审结。

解决问题的对策及方法:

一是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提高法官业务素质。深入开展全民的普法教育,增强公民学法、用法、尊法、守法的自觉性,强化法官的职业培训,荦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不断提高法官的执法艺术和业务素质。二是服务群众摆正位置,强化自诉举证责任。摆正法院调取证据与自诉人自己举证的辩证关系,明确法官的中立地位。三是公正司法严格把关,严格程序提高效率。建立和完善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审查,接待制度,实行首问负责制,谁接待、谁指导、谁审查、谁立案,建立公、检、法联动机制,在法定程序许可下,快立快转快审快结,提高审判效率,彻底解决群众告状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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