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程序有哪些

  2020-07-19   |   84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现在设置的行政上诉程序除了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外,绝大多数案件均为二审终审。也就是说,一个案件,只有一次纠错机会,经过两级法院裁判后,不管当事人如何反对,该裁判仍将发生法律效力。这样设置带来的问题:一是,一个案件经一审后,一方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是终审法院,具有最终裁判权,作出的二审裁判很可能改变一审裁判,对上诉人有利,而另一方当事人认为自己利益受损又希望上诉,但是程序已到尽头,无路可寻了,导致当事人无休止的申诉、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二是,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对于一审所认定的事实,有完全的审查并重新作出认定的权力,这样,二审法院的裁判就是建立在二审法官新认定的事实之上,这可能与一审裁判大相径庭,然而,二审终审,虽然二审认定的事实是初次认定的,但当事人没有上诉的权利,成为事实上的一审终审。三是,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二审法院可以通过二审程序予以纠正和监督,使一审法院的法官更能理性司法,审慎裁判。而二审法院,虽然从法理上说还有上级法院以及人大的监督,但是这些监督都是宏观的监督,并且未程序化,这样,对二审法院的监督成为缺乏制度化的监督。

任何法律设立,都应体现法律程序的公正性。程序之所以公正,其评价标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给予当事人的机会次数,如果只给予当事人一次机会,很难让人说是程序公正。程序法是当事人据以实现实体利益的保障法,上诉审程序正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在追求公正与效率的今天,提高效率的同时,更应注意保证程序公正目标的实现,为了实现程序公正之目的,有必要设立三审终审的诉讼制度。三审终审,顾名思义,是指一个行政案件经过三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诉讼制度。三审终审,将有助于确保案件得到最公正的判决。三审终审程序的设置,并不意味着当事人都会去打三审官司。

从司法实践来看,一审法院的判决,当事人上诉的只占少数,到了二审判决,再上诉的肯定比一审上诉的更少,真正走完三审终审程序的,占不到一审案件的1‰,在这不到1‰的案件中,即使多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并不影响我国诉讼制度的整体效率与效益。并且,三审终审的上诉制度,扩大了纠错机会,有利于程序公正价值的体现。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