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汽车租赁合同上诉状范本是怎样的

  2020-07-19   |   125人看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武,男,汉族,35岁,个体,现住呼市回民区海拉尔西路商品楼1—2—2号T: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占,男,汉族,51岁,司机,现住呼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哈拉沁村非农户21号T:

上诉人因不服呼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回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故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二、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及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租赁合同是错误的。

已经公证的《出租车租赁合同》第一条约定,承租期限从2008年8月1日至该车报废。根据<汽车报废标准>,出租车的报废年限是8年,这是一个法定的期限。另外这也是一个常识,作为职业司机的被上诉人是明知的,所以,应当认为合同的租赁期间是明确的。而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租赁合同,从而以此为由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明显是错误的,严重偏袒了被上诉人,以致损害了上诉人利益。

二、一审法院判决由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的风险抵押金38000元是错误的,违反了双方的约定。

根据《出租车租赁合同》第四条约定,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中途退包,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及手续并扣除乙方全部抵押金。由此可见,此抵押金是本合同的一个保证金,也是车辆营运的一个风险金。这是双方都认可的,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但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却不顾双方的约定,判令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38000元的风险抵押金是错误的,返还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总之,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存在明显错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郭*占。双方合同项下的出租车在2008年8月1日出租给被上诉人后,在2008年8月8日被上诉人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吴*林受伤,现吴*林已经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诉致新城区人民法院,现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在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而郭*占却又不想承担责任,所以才提出解除合同,让上诉人承担事故责任,这才是被上诉人解除合同的真正目的和原因。对于这种以不正当目的为手段的诉讼,人民法院本就不应当予以支持,但一审法院却不听取双方的意见,不以双方公证的合同为依据,作出了错误的判决,以致损害了上诉人利益,严重偏袒了被上诉人。故上诉人不服,依法提出上诉,请中级人民法院在依法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公平公证。

此致

呼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0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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