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可以辩论吗

  2020-07-19   |   99人看过

可以。

《刑诉解释》第五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据此可知,强制医疗程序也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

【案例】

魏*刚(化名)梦到自己妻子和她公司的老板有染,就持刀将公司老板扎伤。魏*刚被提起申请强制医疗,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最终作出了准予强制医疗的决定。

魏*刚今年45岁,是盘锦兴隆台区居民,常患精神疾病,病情时好时坏,但他一直怀疑自己43岁的妻子背着他有男女关系问题,魏*刚一直没有证据也就不好发作。

今年年初,他梦中发现,原来和妻子有染的人就是妻子所在公司的老板,再加上妻子经常加班,不能按时回家,更加让他气愤。3月14日,魏*刚因妻子回家晚,携匕首来到妻子打工的公司,让老板澄清事实。当等到否定的答复后,魏*刚持匕首追逐公司老板,将老板脸部扎伤(轻伤)。公司报警后,魏*刚被警方抓获,经司法鉴定,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没有辨认控制能力,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办案法官介绍,法庭上,就魏*刚的病情发展、既往发病状况和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就强制医疗申请和认定魏*刚可能具有的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提交了大量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魏*刚实施暴力行为致人轻伤,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魏*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新《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故决定对被申请人予以强制医疗。

相关知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此处申请复议,并不是启动二审程序。

《刑诉解释》第五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据此可知,被申请人可以不到庭参加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据此可知,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检察院的申请启动方式;二是法院的决定启动方式。

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强制医疗程序也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如果您或者家人、亲友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法律服务,律聊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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