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许可证制度

  2020-07-19   |   242人看过

进口许可证制度是指一国为加强对外贸易管制,规定某些商品的进口需由进口商向进口国有关当局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获得许可证后方可进口的一种制度。进口许可证制度是国际贸易中的数量限制措施,作为一种非关税措施,是各国管制贸易特别是进口贸易的常用做法。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11条在“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的标题下,规定各缔约方不得以进出口许可证来限制或禁止产品的进出口。这一措辞表明:关贸总协定并不是绝对禁止和取消进口许可证(事实上也不可能),只是要求不能将进口许可证作为限制或禁止国际贸易的行政手段。关贸总协定第11条和其他有关条文规定的种种例外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可见,国家的进口许可证手续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的合理、适当使用对于维持一国的对外贸易秩序和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如为国家贸易统计和国际收支平衡等目的而规定的许可证手续;另一方面它的滥用又会阻碍国际贸易正常流向,构成一种非关税壁垒。

各国实施的进口许可证制度通常分为两种:一是自动进口许可证制度,即把进口许可证毫无数量限制地签发给进口商,也就是说,凡是列入许可证项下的商品清单中的货物,进口商只要申请,就可进口。自动进口许可证通常用于统计目的,有时也用于监督目的,为政府提供可能损害国内工业的*量重要产品的进口情况。二是非自动进口许可证,也称为特种进口许可证,对列入特种进口许可证项下的商品;进口商必须向有关当局提出申请,经逐笔审核批准并发给许可证后,才得以进口。通常情况下,非自动进口许可证是与数量限制结合使用的,即进口国主管当局或按照商品来源的国别和地区,或按进口商申请的先后,在总的进口限额中批准给予一定的额度,取得进口配额的进口商才能取得进口许可证,才得以进口。

进口许可证制度在维护进口国正当权益的同时,也构成了对国际贸易实实在在的限制,阻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为了克服这一问题,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上达成了《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AgreementonImportLicensingprocedure),对进口许可证的定义及适用规则作了明确的规定。协议于1980年1月1日生效,截止1991年3月,共有39个国家和地区国加入。?乌拉圭回合谈判在“多边贸易谈判和安排”的议题下达成了新的《进口许可证程序协定》。新协定一方面改进和完善了1979年协定的规定,另一方面通过WTO所有成员方的接受与生效而扩*了国际统一的许可证规则的适用范围。新协议由一个前言和8个条款组成,是现行有效的世界贸易组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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