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部门适用回避吗

  2020-07-19   |   235人看过

一、鉴定部门适用回避吗

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上述人员回避,属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属于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由检察长决定;属于法院工作人员的,由法院院长决定。

二、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通过小编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对于鉴定公司是否适用回避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的,如果跟本案当事人有一定的联系的话那么就要进行回避。到以上这些律聊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律聊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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