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国主管当局之间进行协商的内容主要有哪些方面

  2020-07-03   |   147人看过

缔约国主管当局之间进行协商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纳税人提出的不符合协定的征税问题。

二是执行协定所发生的困难或疑义,需协商解决。

相互协商程序分两个阶段:

一是在纳税人居住国提交案情,某些情况下可在纳税人为其国民的缔约国进行。

二是双方主管当局直接互相联系、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当认为达成协议需要口头交换意见时,可以通过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指派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进行。该程序赋予双方主管当局不需经过外交途径而直接对话协商的权利,有助于及早解决问题。

为执行上述相互协商程序,联合国范本还建议,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适当的双边程序、条件、方法和技术,以促进上述双边行动和相互协商程序的执行。我国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都参照两个范本的有关规范,制定了具体的有关协商程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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