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公诉权拓展有什么意义

  2020-07-19   |   122人看过

公诉权拓展了,是否会对侦查权和审判权造成威胁?是否会是刑事司法的倒退?任何一项事物的发展,必然要对其他事物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甚至是某种程度的威胁。但我们分析事物的发展时,应该用马克思主义辨证和发展观去看待它,要去实事求是地分析这种发展和变化是否合理,是否对国家和社会的进步和文明有利,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如是,这种发展和变化就应该得到支持并大力推动。公诉权的拓展也是如此。以上已经谈及到国家权力的制衡需要各项权力之间具有均衡性,也即权力的相当和相对均等,也谈及了现实中中国公诉权和侦查权、审判权之间所具有的非均衡性,因而阐明了拓展公诉权的必要性,从另一个角度讲,公诉权的拓展首先就是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权力和法律监督体系的需要。

再从国家刑事诉讼诸权力的价值取向来看,公正和效率一直是国家权力运行所要追求的首要价值取向。任何法治国家的权力运行都是为了体现公正和效率这个目标。体现公正,包括实体上的公正和程序上的公正,具体到刑事诉讼活动而言,体现实体公正就是要有效地惩治和遏制犯罪,维护社会基本秩序,保障社会的安定和团结;体现程序公正就是要在努力实现实体公正的过程中充分保障人权和自由。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都承担着国家控诉职能,控诉职能具有很强的主动性和原发性,只有控诉职能的有效、规范行使才能引发并最终实现维护公正的终极目标。而要使控诉职能得到有效、规范行使,同样处于控诉地位前后序节的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他们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的程度影响着控诉职能行使的效果。从一定程度上讲,所有的侦查活动都是为公诉活动而服务的,否则侦查就没有意义,但由于现行的体制却让承担公诉职能的检察官因缺乏必要的手段而无法使侦查有效地服从、服务于公诉,这就必然影响到公正和效率目标的实现。从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的关系来说,虽然控诉是引发审判的先导,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而且审判的范围受制于起诉,公诉机关还具有提起抗诉、发出纠正违法意见等制约或监督审判的一些权力,但这种制约或监督的手段微乎其微,根本起不到监督制约的成效,达不到预期效果。因而,实现公诉权的拓展对于实现公正和效率的诉讼价值具有积极的意义。

从检察机关内部来讲,公诉权的拓展不仅对现有的批准逮捕权和部分案件的侦查权不应成为一种威胁,而且更是完善检察权内部体系、凸显检察权性质和地位的需要。批准逮捕权的公诉机关享有是侦查服从于公诉、公诉有效实施监督、防止侦查权的滥用并保证侦查的合法性和控诉职能有效实现的应有之义,而让检察机关享有部分案件的侦查权同样是基于对行政权(现今侦查权属于广义的行政权范畴)实施有效法律监督而以不同于作为行政机关之一的公安机关等的侦查活动的方式体现出来的综合考虑,这是符合节约司法资源和权力有效制衡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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