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带走人后程序

  2020-07-19   |   121人看过

一、什么是检察院

检察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这种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这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国家检察权来完成自己的任务。它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一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检察院带走人后程序

1.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进行材料调查,形成被告人的口供书面材料,取得犯罪证据,证人证言,等等相关材料,移交起诉科。

2.起诉科接到移交来的材料后,认真的进行核对和调查落实,如果经调查落实无疑问,形成起诉书,起诉到法院;如发现材料与事实不符,发回原调查机关重新调查取证,原机关经过重新调查取证后,如果发现确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被告人释放;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转起诉科,起诉科形成起诉书,起诉到法院。

3.法院接到起诉书后,审查起诉材料,同时向被告人送达<<委托代理辩护通知书;,通知被告已被起诉至法院,同时送达起诉书副本,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所列内容有无异议,被告人有无需要提供的新的证据资料,准备开庭审判。

4.法院在此期间进行庭外调查,被告人的委托代理人开始调查取证。

5.法院开庭审判,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为自己进行辩护,代理人同时进行辩护,法庭辩论.法官根据双方辩论,形成审判资料,宣布暂时休庭,择日宣判。

6.法院根据案情,组成合议庭,根据起诉书,庭外调查资料,双方辩论资料,充分掌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危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意见,形成判决书。

7.重新开庭,由法官宣读判决书,公诉人是否抗诉,被告人是否上诉,送达判决书。

8.被判缓刑的(不是死缓),如果不上诉,解除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由原工作单位或监护人负责监控.在缓刑期间如果没有重新违法犯罪行为的,缓刑期满,刑罚执行终结;如果重新犯罪的,收监执行刑罚。

9.被判实刑的,如果不上诉,10天上诉期满后,到劳改队执行刑罚.如果上诉,要等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

三、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

1.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4.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5.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也不能退回补充侦查。

6.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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