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什么情况下采取训诫

  2020-07-19   |   142人看过

公安机关什么情况下采取训诫

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违法人员违法情节比较轻,或者未满14岁人违法等的情形下,是可以采取训诫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如何办理训诫

训诫,是一种较轻的强制措施。它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较轻的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有以下几个步骤:

1、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信访部门可以对在信访过程中有违法言行尚不够行政处罚的信访人依法予以训诫。

2、证据规范。承办单位决定对信访人训诫应收集相关证据:相关单位或工作人员的报案、证明材料;收缴、扣押信访人的相关物证、书证;信访人在信访中的言行可在接谈笔录中记录由信访人确认并签字(信访人拒绝签名或捺印的应当由接待民警注明);相关摄像录音等视听资料;信访人本人的亲笔陈述或悔过书;在场民警或其他证人证明材料等。上述证据必须具备两项以上。

3、审批。对到公安机关以外的单位或场所非正常上访的信访人予以训诫,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对到市、县(区)公安机关非正常上访的信访人予以训诫,由本级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办理,由本局分管信访的负责人审批。由承办民警填写“呈请训诫报告书”(可使用通用呈批表),经审批后方能填具训诫通知书,训诫通知书应加盖公安机关信访专用章。

4、送达。训诫通知书开具后应当场或及时送达信访人。送达应按法律文书送达的规定办理,信访人及其亲属拒绝签收的可留置送达,也可送达信访人的单位或居住地村社或居委会。

5、存档。应建立对非正常上访的信访人员训诫的档案(包括信访人的户籍资料,家庭成员情况,非正常上访的地点、单位及次数,非正常上访言行的证据,训诫书存档联及送达回执等相关材料)并装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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