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2020-07-19   |   132人看过

简介:某女在一服装厂工作,工作年限十多年,从头饰工人干起,一直做到头饰部负责人。09年3月23日,因为头饰部的一位工作人员的失误,公司的老板把责任推卸到某女的身上,对某女进行言论攻击,并当着众人的面逼某女离开公司。某女没有办法只有离开公司。某女离开公司后,某女要求原公司给付工资和相关退工手续,但是老板把事情推卸到经理身上,某女多次找到公司要求解决此事。4月18日,某女拿到工资,4月19日,某女在职业介绍中心得到退工证明。原公司在在辞退时扣除09年3月、4月、5月的社保金。某女觉得为公司工作十多年,公司说开除就开除,很不公平找到任律师要求维权。

办案经过:某女找到任律师时,提到手里有原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于是,任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向原公司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申请的事项:第一,要求原公司支付赔偿金79032元;第二,要求原公司支付08年2月至09年3月的双倍工资92204元;第三,要求原公司支付07年3月至09年3月的加班费129734.8元;第四,要求原公司补缴08年6月、7月的社会保险金;第五,要求原公司支付代通金3293元。

任律师在4月末提出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受理,超过60日没有开庭。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超过60日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开庭,劳动着可以直接起诉。任律师在7月中旬向原公司所在的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没有变化。法院受理后,依法传唤双方当事人。

在开庭前,某女拿出原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所谓证据。这份所谓的证据是几段录音。任律师仔细听了这些录音,都是某女与原公司老板和经理的电话。但是这些电话录音中,原公司的老板和经理都没有承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在诉讼过程中,某女就很不利了。

原公司提出答辩:第一,原告在原公司工作时间没有超过10年,原公司在1997年时没有成立。第二,原公司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009年3月23日原告与公司负责人发生争吵,之后原告拒不上班。第三,原告加班时间没有原告在诉状中提到的那么多,有时候偶尔加班。第四,关于保险问题,原公司已经为原告交纳城镇保险。

在开庭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针对,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的实际收入、原告的工作年限和每天的工作时间、原告的工作职位等问题展开辩论。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08年2月至09年12月的双倍工资差额18586元;被告支付07年4月至09年3月的加班费35808.59元;被告补缴08年6月、7月的社会保险费。

律师评论:该劳动争议案,某女的诉讼请求并没有得到法院全部支持。原因就在于,某女的证据不是很充分。第一,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没有。第二,关于劳动者每月工资的具体数额没有确切证据。第三,关于加班的具体时间没有证据。

律师建议,劳动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保留好相关证据,以备将来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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