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靠内水外籍船舶刑事管辖

  2020-07-19   |   181人看过

刑事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存在的问题

一、对停靠内水的外籍船舶行使刑事案件管辖权的依据

虽然《公约》没有对位于他国内水(包括港口)的外籍船舶上的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我们仍旧可以从国际法原则、国际习惯和双边、多边条约寻找到主权国对位于本国内水的外籍船舶行使刑事案件管辖权的依据。

1.国际法领土主权原则的内在要求。根据国际法的领土主权原则,国家领土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排他性,因而在国家领土主权问题上,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这一国际法重要原则首先表现为一国领土之内不允许存在他国领土。根据《公约》第1条之规定,一国的内水、领海等都属于沿海国领土主权的范围。沿海国、港口国对内水、港口享有完全、排他的国家主权,因此,外国船舶和船员只有经沿海国允许才可以进入,否则将被视为对沿海国领土的侵犯。只有为了躲避海上风险而进入一国内水并遵守沿海国所有管理规定的,一般无需征得沿海国同意可直接驶入其内水。故船舶一旦进人别国内水或港口,即受沿海国、港口国的法律约束和管辖,沿海国对经其允许驶入内水或港口的外国船舶和船员享有根据领土主权原则进行属地管辖的权力。

2.国际习惯和判例的惯常做法。沿海国、港口国对于外籍船舶的管辖问题上往往容易与船旗国的管辖权产生一定冲突。从世界范围来看,对该问题有不同的处理方法。英、美两国和拉丁美洲一些国家,如智利、厄瓜多尔等,主张港口国对港口船舶的刑事案件应当有专属管辖权;而法国、比利时和意大利则强调此类案件一般应由船旗国管辖。

位于他国内水、港口的外国人的犯罪,如果仅仅影响船舶的内部秩序或仅仅涉及海员或乘客之间的关系,沿岸国就没有管辖权。法国1806年通过“萨-利和牛顿号案”确定的“法国规则”有着重要的影响,它主张除非港口的安宁与良好秩序受到威胁,或者经船长或领事官员的请求,否则港口国不加干涉。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筹备会议上英国的声明称:“国家有权对停泊在其港口内的外国商船和船上的人员及货物行使管辖权。在刑事事项上,沿海国当局通常不干预和执行当地管辖权,除非经船旗国的当地代表、或控制船舶的人、或可能直接受影响的人请求或代表他们请求予以协助。在任何情况下,是否进行干预,由沿海国当局决定。”

主流的解决方式是:“第一,对于纯属船舶内部纪律的事务,沿海国通常不加干预,而交由船旗国按照该国的法律管辖。第二,如果发生在船上的海员犯罪没有影响到港口的和平与安宁或其居民,除非经船长或船旗国代表请求,沿海国一般也不行使管辖权,而交由船旗国管辖。第三,即使犯罪仅涉及船员,并不涉及船舶以外的人,事实上并不扰乱当地和平和安宁,如果罪行是严重的(如杀人罪),那么,沿海国、港口国也有管辖权。第四,在任何情况下,对船舶上的犯罪是否进行管辖,由沿海国当局决定。”

3.国际条约、双边条约的规定主张。《公约》虽然没有对一国内水的外籍船舶上犯罪的管辖权作出明确规定,但其第27条第1款规定,沿海国不应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领海国不得对该船舶上的人和事实施刑事调查,但不影响沿海国对从本国内水驶向领海的外国船舶实施刑事调查的权力。此外,《公约》对于沿海国对外国船舶不具有刑事管辖权还规定了排除性条件,比如,“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质、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官员予以协助”,等等。

为解决上述问题,许多国家也通过双边条约进行规定。就中国与意大利、美国签订的双边条约而言,《中国与意大利领事条约》第18条第5项规定:“除非应船长或领事官员的请求或征得其同意,接受国主管当局不得对在船上所发生的行为或犯罪进行管辖,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接受国国民犯罪或使该国国民受到损害的犯罪;

(二)破坏接受国安宁和安全的犯罪;

(三)违反接受国有关检疫、入出境、海上安全、海关事务、水域污染或禁止贩毒的法律的行为或犯罪;

(四)其他根据接受国法律应判不少于三年徒刑的严重犯罪。”《中国和美国领事条约》第38条第2项规定:“除非船长或领事官员提出要求,接受国的司法当局或其他主管当局在接受国的和平与安全不受破坏的情况下,不应在下述问题上干涉船只的内部事务:船员间的关系、劳资关系、纪律和其他属于内部性质的活动。”

二、对停靠内水的外籍船舶行使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出路

结合各地的实践做法,从上海港的案发情况来看,外籍船舶内的刑事案件多为盗窃案件,而盗窃等行为的犯罪后果一般也发生在我国境内,犯罪行为也扰乱了正常的港口秩序,并且船东一般都会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协助,因此,我国行使刑事管辖权并无障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定,内水与陆地领土一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拥有完全排他的主权。未经允许,外国船舶和飞机不得进入一国内水航行或飞跃。在使用直线基线确定领海基线而使原来不在内水的区域被包围成为内水的情况下,在这种水域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另外,我国已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应当遵守条约义务。虽然《公约》没有对内水上外籍船舶犯罪的管辖权作出明确规定,但对于沿海国对外国船舶不具有刑事管辖权规定了排除性条件,比如“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质、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官员予以协助”等。故在实际操作中,基于中国的条约义务,在位于内水上的外籍船舶上的犯罪后果及于我国,扰乱我国当地安宁和秩序,在取得船长等人的请求后也可以进行刑事管辖。

针对中国公民犯罪的,《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针对外籍船员犯罪的,《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如前所述,在外籍船舶是否属于“域外”这一点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尚存争议的前提下,我们不认同船舶的“浮动领土说”,故《刑法》第7条和第8条不能用作解决此类问题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应该由国家机关进行立法,也应该和他国协商好解决方式,不要等到事后再来商量,就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了,如果您还有问题,欢迎到律聊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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