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女子在韩遇害能适用我国法律吗

  2020-07-19   |   151人看过

中国女子在韩遇害能适用我国法律吗

中国女子在韩遇害细节:被杀后遭弃尸,非法滞留打黑工时结识凶手

近日韩国媒体报道称一名中国女子在韩遇害,该千姓女子系非法滞留韩国,在酒吧打工时与凶手结识,凶手杀人后抛尸被目击者发现,作案人员金某当天凌晨2时20分左右从千某投宿的西归浦某酒店客房逃跑时被该酒店人员抓获,被韩国警方逮捕!酒店人员目击了金某作案,并在现场将其抓获后报警。警方称,金某是一名船员,其作案动机等细节正在调查,千某以申请难民身份为由,长期在济州滞留。

据韩联社3月20日报道,一名中国女子在济州岛遇害,韩国警方紧急逮捕一名韩国男子。韩国济州西归浦警察局20日表示韩国男子金某因涉嫌杀害中国女子千某被警方抓获并进行调查。警方称金某是一名船员,其作案动机等细节正在调查,千某以申请难民身份为由长期在济州滞留。

据悉千某去年12月以非法滞留者的身份在济州市内某音乐酒吧工作了一个多月,金某是该酒吧的常客。本月13日中午12点左右千某的尸体被发现藏在西归浦市安德面东光里的一个树林里。警察认为犯人杀害千某之后弃尸的可能性很高并正在就此展开调查。经过深入调查案件方才有了眉目,有人目击了作案过程,随后警方成功抓捕凶手。(中国日报网)

我国刑事案件管辖的原则

对于该案件,发生在韩国,并由韩国警方侦查,现已抓获犯罪嫌疑人。那么,对于该案件的审理,是否就理应由韩国法院审理呢?我国法院对此案件有管辖权吗?这就与我国刑事案件管辖的原则有关了

一、属人管辖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无论按照当地法律是否认为是犯罪,亦无论罪行是轻是重,以及是何种罪行,也不论其所犯罪行侵犯的是何国或何国公民的利益,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只是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该中国公民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才可以不予追究。所谓“可以不予追究”,不是绝对不追究,而是保留追究的可能性。此外,如果是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在域外犯罪,则不论其所犯之罪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法定最高刑是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国司法机关都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主要是考虑到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域外犯罪管辖应从严要求。

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条规定,包括我国公民在域外犯罪的情况在内。这条规定表明,我国作为一个独立自主的主权国家,其法律具有独立性,外国的审理和判决对我国没有约束力。但是,从实际情况及国际合作角度出发,为了使被告人免受过重的双重处罚,又规定对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犯罪人,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样既维护了我国的国家主权,又从人道主义出发对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做了实事求是的考虑,充分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二、属地管辖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它包括以下两项主要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同时,根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以下两部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适用我国刑法:(1)我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2)我国驻外使领馆。根据我国承认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这些地方亦视同为我国领域,在其内发生的任何犯罪都适用我国刑法。

除此之外,根据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在时间或地点方面存在跨越国界等情况,我国刑法又进一步明确了属地管辖的具体标准。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这里包括三种情况:(1)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这是通常的情况。(2)犯罪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但犯罪结果发生于国外。(3)犯罪行为在国外实施,但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

(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

我国刑法第6条在确立属地管辖基本原则的同时,法律还对例外情况作了特别规定。这些特别规定主要是指:

1、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3、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若出现新法与旧法对同一事项规定相矛盾,而新法又未明令废止旧法时,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新法。

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三、保护管辖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但是,这种管辖权是有一定限制的:一是这种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必须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当然,要实际行使这方面的管辖权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因为犯罪人是外国人,犯罪地点又是在国外,如果该犯罪人不能依法引渡,或者没有在我国领域内被抓获,我国就无法对其进行刑事追究。但是,如果刑法对此不加以规定,就等于放弃自己的管辖权。因此,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在法律上表明我国的立场,这对于保护我国国家利益,保护我国驻外工作人员、考察访问人员、留学生、侨民的利益是完全必要的。

四、普遍管辖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罪犯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不引渡给有关国家,我国就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罪犯予以惩处。

普遍管辖权的行使,应当注意掌握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内容,确定我国所承担的义务。只要我国缔结或者加入了某一规定有国际犯罪及其惩处的公约,我国便承担了对犯有条约规定罪行的罪犯行使刑事管辖权的义务。当然,普遍管辖权的行使,在司法实践中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当犯有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的罪犯在我国境内,并不予以引渡时,我国才能对罪犯实施管辖,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予以惩处。

显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尽管案件发生地在韩国,但由于受害人是中国人,根据上述介绍的属人原则,我国法院对此案件是具有管辖权的,所以是可以以中国的法律进行审理的,以上就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回答,你可以咨询律聊网的律师。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