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强制措施彰显宽严相济

  2020-07-19   |   57人看过

“快速审查”机制

从公诉部门受理移诉案件之日起,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必须在5日内提出强制措施审查意见,检察机关必须在7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确保变更强制措施目的的实现。

在刑事检察工作中,追诉漏犯、漏罪等工作意在使漏网之鱼得到法律追究,得到应有的惩罚,这体现出刑罚从严的一面。对于积极认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以下刑罚、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恰恰是体现刑罚从宽的一面。两者兼顾是宽严相济政策的内在要求,能够达到公正与效益相统一、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

“特别调查”机制

对特殊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在做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前,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到其所在的村(居)委会、单位或学校进行特别的品行调查,并形成报告,以此作为是否变更的依据。

采取取保候审必须符合严格的条件,对于那些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中的犯罪分子,尤其是那些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多次作案的,坚决不能放之任之,否则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以保障,这是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遵守的重要原则。对于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检察机关理应及时变更强制措施,这是依法办案原则的内在要求,也是审查起诉部门职能的重要体现。

“回访联系”机制

案件办结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必须对变更强制措施的当事人进行回访联系,了解其事后表现,建立回访档案,随时了解思想动态,督促早曰回归社会。从回访的情况看,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促进了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于一些邻里之间、同事之间、家庭成员之间的轻伤害案件、偶发的一次盗窃案件等,在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退赔经济损失后,并能够认罪悔罪,检察机关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有利于督促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减少社会对抗,化解社会矛盾。

威海市检察院公诉处长孟-莲说:“威海市每年有约三分之一被采取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在判决时被宣告缓刑,作为审查起诉部门,我们办案时不能单纯着重于打击、倾向于惩罚,而应当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注重人权保护,体现检察机关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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