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适用哪些人群
凡具有下列八种情况之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8、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根据《刑诉法》第56条的规定,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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