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反倾销法的异同

  2020-07-03   |   223人看过

据报载,从1969年到1995年,全世界共发起反倾销调查3108起,涉及产品3000余种,贸易额超过1000亿美元,其中有1/3发生在90年代以后。在这众多的反倾销案中,有2678件是由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发起。其法律依据则是各国的反倾销法。自1904年世界第一部反倾销法在加拿大诞生后,美、欧各国相继制定有关法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也在其第五轮谈判中涉及此问题,并于1979年4月12日通过反倾销守则》。为了与之协调一致,日本于1980年修改了《海关与关税法》,制定出最初的反倾销法律规定。澳大利亚也在1975年制定了反倾销法,仅1988年该国就通过了三项与之相关的法律。近年来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加紧了反倾销立法工作,如韩国、墨西哥等。我国于1992年首次涉及征收反倾销税的问题,1997年4月12日我国反倾销法正式出台。勿容置疑,反倾销已成为一个典型的国际惯例,其法律法规的完善受到世界各国普遍重视。

中国已成为20世纪末国际反倾销最大的受害者。从1979年开始至今,中国产品遭受反倾销指控已有400多起,居全球之首,其中对中国反倾销位居前列的国家和地区是美国和欧盟。本文将着重比较美国和欧盟反倾销法的异同,以期提高我国应诉能力并完善相关法律。

欧美反倾销法的主要特点

(一)反倾销法均带有贸易保护主义色彩

从世界反倾销法产生的渊源来看,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组织大量出现,它们利用其垄断地位,压低价格向别国输出商品。最早提出制定反倾销条例的加拿大财政部长W?S菲尔汀是这样表述的:“我们没人会相信,当这些受本国高关税保护的托拉斯和康采恩以牺牲价格将其货物送到加拿大来的时候,是为了加拿大的利益。他们关心的并非是加拿大人民的利益,而是要冲垮加拿大的工业”。这里的牺牲价格成了后来所谓的“低价”或“倾销”的代名词。为免受外国商品低价输入对该国相关工业的冲击,是反倾销法萌芽的根本原因。无论是欧美还是其他国家,反倾销法的产生都具有这一特点。例如美国,在《1916年税收法》中首次提出反倾销问题时明确指出,该法的首要目的是“保护本国工业,抵御和防止来自域外的不公平竞争”。虽然美国经过1921年、1954年、1974年和1979年多次修订,但对“倾销”的实质性定义均无变化。现行《欧盟反倾销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一种进口产品如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向欧盟销售,即可视为构成倾销。”可见,贸易保护特征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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