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犯同样的罪能再次取保候审吗

  2020-07-19   |   121人看过

取保候审期间犯同样的罪能再次取保候审吗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期间犯同样的罪时,不能再申请取保候审,不符合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保证人责任

(一)司法处分即罚款。法律规定,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遵守保证义务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那么,是否不管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只要发生了被保证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都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确实属于不知情,而且也不属应当知道,那么,对保证人就不应当追究其责任。简言之,只有在保证人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可以对之进行处罚。

(二)民事责任即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担这一责任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且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2、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被告人的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3、该刑事被告人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对于具备上述情节的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必须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三)刑事责任。对于被保证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对于出于过失的,行为人除了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外,能否追究刑事责任?在我国有人认为,应当对保证人按玩忽职守罪定罪量刑。对此,我们认为:玩忽职守罪在客观上只能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构成,保证人的身份则不属于这一范畴。如果将保证人的这种行为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刑,不但与刑法的规定不符,而且还会导致人们的恐惧心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到保证人,从而不利于取保候审的正常开展。鉴于此,我们认为,对于由于过失而产生上述后果的,不应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而对于出于故意而为的,甚至与被保证人串通而为的,应当坚决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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