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水产反倾销案例分析

  2020-07-03   |   242人看过

2004年2月17日(美国当地时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对原产于中国等6个国家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消息传出,在我国水产业,特别是虾产业中引起了强烈震动,使我虾产品出口严重受阻。2004年4月,我国渔业大省——浙江虾产品对美出口全面停止。2004年3~6月,我国虾产品主产区——**虾产品对美国出口仅为1010吨,降幅达85.9%。此4个月出口量比前2个月下降37.6%。2004年,我国向美出口海产虾6.61万吨,同比下降18.84%;金额3.386亿美元,同比下降23.78%。而2004年美国虾产品进口量在50万吨的水平,我国虾产品占有率为13.2%。自2004年下半年开始,我国几乎失去了美国虾产品市场。这是我国进入世贸组织后,在国际贸易中遭受的第一起有关水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当尘埃落定之后,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此案,为今后的水产品国际贸易提供借鉴。

一、案例回放

2002年1月,以佛罗里达半岛沿海地区为代表的美国南部阿拉巴马、佛罗里达、佐治亚、德克萨斯、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北卡罗莱纳、南卡罗莱纳8个州养虾业,47家企业组成“南方虾业联盟”,以本国虾产业利益受到进口虾威胁为由,商议对原产于泰国、中国、越南和部分南美国家在内的16个国家的进口对虾提起反倾销立案调查诉讼申请,并聘请律师搜集证据。2002年春季,由于异常低温,导致墨西哥湾野生对虾捕获量减少,过少的捕获量意味着赚钱的机会较少,使美国南方虾类产业长期以来面临的生产下滑问题突显出来。根据美国《1921年反倾销法》的规定,在确定由于进口到美国的外国产品以低于或将要低于美国的价格,或者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造成美国某一产业可能受到损害或该行业的建立受到阻碍时,财政部长可以发布裁决公告。如果购买价格或出口商销售价格低于外国市场价格(在不存在可比市场价格时,低于生产成本),就应该对出口商征收相当于这些差额的特殊反倾销税。

2002年7月,美国对虾加工商也加入到“南方虾业联盟”,该联盟的企业总数达到217家,使涉案产品的范围从原料虾扩大至对虾加工品。2000年,由西弗吉尼亚联邦参议员**特·伯德提出并获通过的《伯德修正案》允许将关税收入补贴给最先提出倾销诉讼的美国企业。2001~2003年,美国向提起倾销诉讼的美国企业补贴了8亿美元。有关业界人士预计,在本次虾反倾销案中,即使仅对目前50%的六国进口虾数量征收15%的反倾销税,关税总额也将达到1.8亿美元。按此计算,参与和积极支持本次反倾销诉讼案的217家捕虾业者,每家可从征收的反倾销税中平均分得82.9万美元的补偿金。这就是美国企业积极申诉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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