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协议交易规则

  2020-07-19   |   235人看过

  • 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支持平台上线后协议方式交易规则变化:

    1、最小申报数量

    上线前: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00股。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30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上线后: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2、结算方式

    上线前: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

    上线后:多边净额担保交收。

    3、定价委托处理方式

    上线前:价格相同、方向相反、定价委托不能成交。

    上线后:收盘时自动匹配价格相同、方向相反的定价委托。

    4、单笔申报上限

    上线前:无。

    上线后:100万股。

    5、接受申报时间

    上线前:9:30-11:3013:00-15:00。

    上线后:9:15-11:3013:00-15:00。

    6、行情信息

    上线前:逐笔发布成交信息,包括:股票名称、股票代码、成交价格、成交数量和买卖双方代理主办券商等。

    上线后:逐笔发布成交信息,包括:股票名称、股票代码、成交价格、成交数量和买卖双方代理主办券商营业部或交易单元名称等。

    7、收盘价计算方式

    上线前:以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转让日收盘价为收盘价。

    上线后:以当日最后30分钟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为收盘价;最后30分钟无成交的,以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转让日收盘价为收盘价。

    新三板协议交易规则:

    1.新三板交易规则股票名称后不带任何数字。股票代码以43打头,如:430003**时代。

    2.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新三板交易规则每笔委托的股份数量应不低于3万股,但账户中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时可一次性报价卖出。

    3.报价系统仅对成交约定号、股份代码、买卖价格、股份数量四者完全一致,买卖方向相反,对手方所在报价券商的席位号互相对应的成交确认委托进行配对成交。如买卖双方的成交确认委托中,只要有一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价系统则不予配对。因此,投资者务必认真填写成交确认委托。

    4.股份报价转让的成交价格通过买卖双方议价产生。投资者可通过报价系统直接联系对手方,也可委托报价券商联系对手方,约定股份的买卖数量和价格。投资者可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的“**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栏目中或报价券商的营业部获取股份报价转让行情、挂牌公司信息和主办报价券商发布的相关信息。

    5.新三板交易规则要求没有设涨跌停板。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