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释义:第七十三条

  2020-07-19   |   296人看过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益信托当事人对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违法行为有权起诉的规定。

本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是对公益信托实施管理和监督的机构。本法赋予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职权是: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应当检查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并对受托人制作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进行核准;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变更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和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公益信托终止后,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受托人制作的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公益信托终止后,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依法批准适用公益信托的“类似原则”等。所以说,从公益信托的设立,公益信托的变更,到公益信托的终止及终止后的清算报告,都需要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核准。为了保护公益信托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确保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本条赋予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即公益信托当事人对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违法行为予以起诉的权利。

根据本法规定,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符合公益信托条件的信托不予批准;公益事业管理机构随意变更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公益事业管理机构随意变更公益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公益信托终止后,在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的情况下,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要求该公益信托适用“类似原则”等等。这些行为损害了公益信托当事人的利益。由于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是不同行业的行政部门,因此,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为被告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