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喷涂共享单车被提起公诉

  2020-07-19   |   325人看过

基本案情:

肖某今年63岁,从事摩的生意。他认为共享单车影响了自己的生意,出于泄愤心理,今年5月6日凌晨5时许,借助夜幕的遮掩,携带黑色油漆,喷涂武汉市江汉区前进一路等地停放的“摩拜”单车前后二维码。一个晚上有十余辆单车遭殃。

次日凌晨及5月9日凌晨2时许,他又用同样的方式喷涂停放在时代城附近的6辆单车。

据查,肖某三个晚上的“任性”行为导致“摩拜”车辆无法正常使用,造成**摩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两千余元。“肖某多次毁坏设备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承办检察官昨天如是说。

什么是破坏生产经营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全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国有的、集体的、个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时具有泄私愤、报复他人等个人目的,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

刑法规定

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四条[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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