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的受案范围

  2020-07-02   |   172人看过

我国现有两个专门处理涉外及商事纠纷的仲裁机构。一个是1956年4月2日正式成立的“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另一个是于1959年1月22日正式成立的“海事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双方均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的契约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2.一方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另一方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论。

3.双方均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议,但仅限于两种情况:(1)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商投资企业;(2)客体是涉及国外资金、技术、服务的项目。

4.股票的发行和交易争议。

(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关于船舶救助以及共同海损所产生的争议;

2.关于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损坏海上、海道水域、港口建筑物和设施以及海底、水下设施发生的争议;

3.关于海/水上船舶经营、作业、租用、抵押、拖带、打捞、买卖、修理、建造、拆卸业务以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文件办理的海/水上运输业务和海/水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

4.关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

5.关于货运代理合同、船舶物料供应合同,海外船员劳务合同、渔业生产及捕捞合同所引起的争论;

6.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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