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和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20-07-02   |   100人看过

首先,仲裁有利于国际商事活动的进一步发展。仲裁协议都是在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初,以单独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形式就约定好的,所以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时候,当事人双方就可以直接套用预先订立好的协议进行直接的仲裁,并不存在双方在纠纷产生之后再进行协商解决办法的情形,这样的解决方式是双方都心服口服的,因此不会导致双方的更大的分歧和矛盾,有利于双方以后进一步进行合作,在一定的方面上有利于商事活动的一直发展。如果双方并没有订立相关的仲裁协议,在发生纠纷时,才去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的,容易使得双方当事人在十分不愉快的氛围中结束这次合作,不管最终胜诉与否,关系一般就会破裂,因此不利于双方以后的继续合作。

其次,这种方式比较简洁,实用。与诉讼比较起来,仲裁是事先选择好仲裁机构及仲裁员的,因此,在纠纷发生后可以直接进入状态,直接解决纠纷,而诉讼方式,还要确定管辖法院、选择适用法律等问题,必然不利于迅速解决争议,而将精力放与其他的商事活动中。因此,仲裁活动是纠纷解决方式中比较简洁和省时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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