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可以看成为立功

  2020-07-19   |   108人看过

您好,我的案子价值是20万的立功.可是办案单位只给我算了4万.我母亲为我的案子申诉了5年.可是办案单位就是不管.我的立功是有事实的.公安机关也给了事实认定.可就是给我不改,我现在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你能给我出个主意吗?我是09年5月12日释放的,我要是想维权我因该注意那些事项?

律师解答:

你的问题关键是一个程序问题。5年在法院的申诉期已过。你是在监狱揭发的吧?如果算的不公,可向检察院监所科提交申诉书,检察院查证属实后后应写出建议向应该转的法院转有自己的渠道不用你费心。确定立功权力在执行机关。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及刑罚执行机关,你是在刑罚执行机关揭发的,不属于在公安机关揭发,监狱有独立处理此类案件功能,相当于公安机关的预审,这个问题他们那里没有做好,理应纠正。监所科如果处理不力,可向政法委信访申诉。

相关法律知识:

简单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原则

追究简单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一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即尽管行为人只分担了部分实行行为,也要对共同实行行为造成的全部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如甲乙共同故意杀丙,即使能够证明丙的致命伤由甲的行为造成,乙只把丙刺成轻伤,乙仍应承担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二是区别对待原则,即在坚持前一原则的前提下,应尽量分清主从犯,在具体量刑时对各共犯人实行区别对待。如在前例中,由于甲的行为直接造成丙的死亡结果,故对甲、乙的处刑应当体现区别。

三是罪责自负原则,即对明显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侵害行为,只应由侵害人单独负责。如甲乙共谋徒手教训丙一顿,结果乙突然拔出匕首刺丙致死,此时如果甲见乙拔出匕首后没有实施进一步的加害行为,表明其未与乙形成新的加害故意,则只能对乙追究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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