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二人后自首能减刑吗

  2020-07-19   |   116人看过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法律咨询:

用泼汽油的方式将母女二人残忍烧死,小女孩才3岁,都被烧焦了!****人民法院说凶手有自首情节,有可能不判死刑,这合理吗?

律师解答:

有自首情节的,不是法定从轻减轻,法官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法院判决为准,如果家属认为判决不公正的,可以抗诉。

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规定举例

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计算。”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例如,行为人于1980年1月1日犯一般情节的抢劫罪,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但行为人在1988年1月1日又犯了一般情节的强奸罪。这时,抢劫罪的时效就中断,即先前的抢劫罪的追诉期限从1988年1月1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再经过15年,才不追诉。在本案种,先前的抢劫罪,实际上要经过23年才不追诉。

对于追诉时效的中断,可以从追诉时效的根据中寻找立法理由。既然行为人

实施了某种犯罪之后又重新犯罪,就说明其并没有悔改,或者在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时,如果后罪的法定最高刑轻于前罪,后罪的追诉期限届满,而前罪的追诉期限未满,则只追究前罪的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于1990年12月1日犯一般情节的抢劫罪,追诉期限为15年;他于1997年12月1日又犯了故意伤害罪(轻伤),其追诉期限为5年;抢劫罪的追诉期限从1997年12月1日起重新计算;到2002年12月2日,后罪(故意伤害罪)已超过追诉期限,但前罪(抢劫罪)没有超过追诉期限。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追究抢劫罪的刑事责任,不能再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追诉时效的中断与追诉时效的延长相竞合(或结合)时,应适用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例如,行为人于1998年1月1日犯抢劫罪,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并于2000年1月1日犯故意伤害罪。在这种情况下,对抢劫罪不能适用追诉时效中断的规定,而应适用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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