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案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2020-07-02   |   166人看过

南海仲裁案由何而来?中国为何不参与不接受?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就中菲有关南海“海洋管辖权”争端提起强制仲裁,并声称其依据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

2014年12月7日,中国政府发表关于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全面系统阐述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以及仲裁庭对本案明显没有管辖权的立场和理据,未来裁决结果作出后,也将不承认、不执行。

有人说,中国不接受、不参与,可能要被扣上“藐视国际法”和“怕输”的帽子。对此,中国驻英国大使刘晓明曾打了个形象的比喻来反驳:“足球场上,一支球队如果明知对手和裁判已经串通一气‘吹黑哨’,怎么还会同意进入赛场比赛?不仅球队不会接受,广大球迷和观众也不会接受。”

什么是强制仲裁?为何说南海案仲裁庭没有管辖权?

如果说菲律宾都没有“比赛资格”,那这个“黑哨”还执意吹罚比赛显然就是荒谬的,况且这个“黑哨”也根本不具备裁判资格。

先来了解什么是强制仲裁?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创立的一种新程序。但是,强制仲裁同谈判协商等方式相比,是次要的、补充性的方式。它的适用有多项条件限制的,而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未满足其中的任何条件。在此列举主要三项:

首先,菲律宾所提诉求本质上属于领土主权争端,而这不属于《公约》适用的事项,更不属于强制仲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仲裁庭无权管辖。

其次,如果有关争端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等,缔约国有权声明不接受强制仲裁。安理会“五常”中,除美国未加入《公约》外,其他四个国家都进行了排除性声明。这种排除对于其他缔约国而言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上述被一国排除的争端,其他国家不得提起,仲裁庭也无权管辖。仲裁庭此次将“与海域划界相关的争端”解释为“海洋划界本身的争端”,大大缩小了该排除性事项的范围,是对《公约》条款的错误解释。这种偷换概念的做法,违背了《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制度设计和立法本意。

再次,《公约》规定,如果当事方自行选择了其他方法解决有关争端,也不应提起强制仲裁,仲裁庭也没有管辖权。如前所述,中菲还达成了通过谈判方式解决在南海的争端的协议,菲律宾无权单方面提请仲裁。

总之,菲律宾提起仲裁没有满足上述任何一个条件,属于典型的滥用《公约》规定的强制仲裁程序。正是基于上述原因,这个仲裁庭从一开始就不应该存在,其仲裁事项更谈不上所谓承认和执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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