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事仲裁结果不服是否能向法院起诉

  2020-07-02   |   180人看过

问:我之前与他人因一个买卖合同纠纷选择了仲裁,但仲裁结果明显不公,我还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处理我的纠纷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如果事先选择了仲裁解决纠纷,仲裁裁决作出之后,就不能再就该商事纠纷向法院起诉。

但《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同时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 因此,如果你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先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结果,如果法院撤销了仲裁结果,则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进行重新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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