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报复的条件有哪些

  2020-07-02   |   165人看过

一、存在现实的侵权事实

国际侵权行为有许多种类,既有政治外交方面,又有经济利益方面;既有传统安全的(如侵占国家领土),也有非传统安全的(如制造金融危机);既有国家尊严和荣誉方面,也有国家实际利益;既有直接以国家为侵害对象,也有以国民为侵害目标的。当外国采取侵权行动,受到伤害的国家,实实在在感到权利受到侵害,而且侵害事实是有据可查的,不可否认的,那么,就可以认定外国侵权事实的存在。比如,越南侵占了我国南海29个岛屿的事实,就是典型的侵犯我国领土的侵权行为。外国侵害事实的存在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虚拟的。国家不能借口并不真实存在的威胁或危害,而进行报复性打击或采取其他激烈的方式报复他国。此外,国家不能以某国曾经侵害过本国的久远历史作为报复的根据,除非这种历史上的侵害后果一直延续下来,而侵权国又始终不修正过错之外。

二、外国侵权行为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发生了实际危害后果,必须从法律上去分析,而不能从感性的角度去理解。国际法不承认所谓的伤害国民感情这样情绪化的陈述。毕竟这是难于用法律证据加以证明的。所以,在证明外国侵权事实时,必须收集足够的证据。要以证据作为报复的根据,而不能以虚化的感性说辞作为报复的理由,否则,会给人留下强词夺理的印象,其报复行动可能反而会失去正当性,而受到其他国家的嘲弄或干涉。比如,美国在银河号事件中强行检查我国在公海航行的船舶的行为,其实际危害后果在于侵犯了我国的国家尊严。再如,菲律宾以我国渔民非法捕鱼为由抓捕我国渔民,是对我国海外利益的侵犯,只不过这种侵权不是直接冲击我国国家安全,而是对我国国民的侵害,但其实质仍然在于主张菲律宾对南海的主权要求和领土管辖权。

三、外国侵权行为超出国际法允许的限度

当一国对别国实施了某种行为,可能会对该国造成侵权的后果,但是,如果这种侵权行为并没有超出国际法允许的范围,那么,受到冒犯的国家如启动报复程序进行报复,似乎并不是很好的选择。一般情况下,只有侵害行为超出了国际法允许的范围,确实给被侵犯的国家造成了伤害,该国进行报复才是顺理成章的。判断侵害行为是否超出国际法允许的限度的准据法就是国际法本身。换句话,可以从国际法上找到证明侵害行为构成了违反国际法的准据。

四、外国侵权行为出于故意而为之

国家实施侵权行为,通常是由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的。这种行为本身在心理要件方面必然是故意。国家故意实施侵权,表明其知道自己行为的实际后果,而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美国出兵科索沃,轰炸塞尔维亚,完全是故意进行。其目的就在于打垮塞尔维亚政府的意志,促成科索沃的独立。过失不能作为报复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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