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撤销权概念是什么

  2020-07-02   |   204人看过

一、业主撤销权概念是什么

对于业主撤销权概念,它指的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认为业主团体作出的决定妨害了其合法权益,业主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一种司法补救制度。

在物业管理小区内,其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公共管理事务通常是由业主团体通过全体业主以民主决策的方式进行管理,但由于业主团体在行使职权或民主表决过程中,或有违法之处及损害个别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形。赋予业主撤销权既为业主主张自己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益中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更可以弥补业主团体民主表决机制可能出现的纰漏,可以防止“大多数人的暴政”。

二、业主撤销权的性质

民法上的撤销权制度,源于罗马法上的撤销之诉,也就是现代债的保全制度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其创设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危害债权的不当财产处分行为从而保全债权人利益。但在其后的发展过程中,撤销权制度已经超越了债的保全范畴,出现了要约人的撤销权、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意思表示瑕疵的撤销权、赠与人的撤销权等。这次《物权法》中对业主撤销权的规定,则是对撤销权范畴的又一次扩充。此外,《物权法》在规定业主撤销权的同时,还规定了集体成员的撤销权,从性质上看,业主撤销权与集体成员撤销权是类似的。

关于撤销权的性质,理论上探讨较多的是债权人撤销权。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主要存在着请求权说、形成权说、折衷说和责-任说的争议[10]。请求权说,又称债权说,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为对于因债务人行为而受益的第三人直接请求返还的债权;形成权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在于依债权人的意思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为溯及地消灭;折衷说认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两种性质,撤销权的行使,一方面使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归于无效,另一方面又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回复至行为前的状态;责-任说是对形成权说的发展,认为债权人并不需要请求受益人返还利益,即得将其视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申请法院迳行对其强制执行。这四种学说,在解释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时并无定论。

对业主撤销权的性质,可以借鉴上述思路进行分析。

首先,业主撤销权不是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而业主撤销权所要撤销的是业主团体这样的集体组织所作出的决定,所涉及的是多数人的利益,这必然应当是十分慎重的,不能单凭个别人的意志就可以决定。因此,《物权法》并未赋予业主个体对业主团体决定直接撤销的权利,而必须经被撤销人同意或者由人民法院来审查该决定是否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再作出是否撤销的判决。因此,形成权说对业主撤销权并不成立。当然地,在形成权说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折衷说与责-任说也不成立。其次,应当承认业主撤销权具有请求权的性质。从《物权法》第七十八来看,条文中就已经明确规定了“请求”的字样。但值得探讨的是这一请求的性质。业主的撤销请求权,实质上代写论文是业主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益,包括与物权相关的权益,在受到业主团体决定侵害时的侵害排除请求权的一种具体体现,当这种侵害排除请求权直接行使遭到拒绝后,法律赋予业主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因此,所谓的业主撤销权,其实质上是一种侵害排除请求权,具有请求权的性质,依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侵害权利的不同,其应该或者只能是物权中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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