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2020-07-19   |   56人看过

1.对象条件

一般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和人身危险性小而被判较轻刑罚的犯罪分子。这里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罪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其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宣告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其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地说罪行较重,无论是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的统一)还是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都比较大,因此,缓刑的适用对象被判的刑罚上限规定为3年有期徒刑是比较合适的。至于罪行相对更轻的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于管制刑是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仅限制其一定自由的特征所决定,无适用缓刑之必要。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缓刑一般适用于交通肇事、责任事故、重婚、虐待、伤害、妨害公务、销赃等较为轻微的犯罪。对于强奸、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一般不宜适用缓刑。

2.实质条件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也就是说,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犯罪情节恶劣,没有悔罪的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也不能宣告缓刑。只有确认犯罪分子留在社会上不致再危害社会,才能适用缓刑。至于如何推测和判断确认犯罪分子不致再危害社会,则应着重考虑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犯罪情节的轻重。这可从犯罪动机、目的是否卑鄙、手段是否恶劣、危害后果是否严重等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加以考察。也就是说,从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两个方面统一评价罪行的法益侵害程度大小。其二,犯罪人是否有悔罪表现。这可从犯罪后是否真诚认罪悔过、是否如实坦白交待自己的全部罪行、是否积极退赃、是否检举揭发同伙的罪行等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加以考察。也就是说,从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衡量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只有法益侵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小的犯罪分子,才可以适用缓刑。

3.禁止条件

我国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这是累犯的禁止条件。累犯之所以不适用缓刑,主要是因为累犯的人身危险性较大,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因此,对于累犯,即使其所判处的刑罚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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