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店铺卖假LV 酒店是否承担连带担责

  2020-07-02   |   164人看过

案情:

四川成都近郊一五星酒店,因大堂内对外承租的店铺销售假冒LV多款产品,惹上麻烦。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合并审理,对由此引发的九起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进行宣判,法院认定被告酒店及第三人某名品服装店店主谢某构成侵权,依法判决侵害方立即销毁涉案侵权商品,在大堂内张贴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九案均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5.4万元等,而对原告方的其他诉请则予以驳回。

原告**威登马利蒂公司(简称LV公司)诉称,其独创的由字母“LOUISVUITTON”组成的文字商标已经使用了150余年,为世界驰名商标。该商标于1985年2月在我国申请并获得注册,后经续展,有效期将至2016年1月,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坤包、背包、手提袋(包)”等在内的第18类商品,在我国境内其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且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及程序,特别授权我国律师代理其法律维权活动。

2011年10月,原告方在被告酒店大堂一商铺发现,该商铺销售了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大量背包、钱包、鞋子等商品。10月27日,原告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委托我国一居民,在被告酒店未悬挂名称的商品服务部,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男鞋一双、皮带一条、钱包及男包各一个,之后在酒店前台刷卡支付购物款和住宿费,酒店支付账单和发票各一张,上述过程由北京一公证处依法进行公证,并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

去年9月3日,原告采取上述类似方法,由成都一公证处对在被告酒店商铺购买LV品牌大手包、钱包、女小皮带等商品过程进行公证证据保全。

原告方称,其所有正品LV商品都是直接出口到世界各地专卖店销售,目前成都仅有一家,其并没有委托或授权被告酒店及任何与之有关的个人、机构在中国境内销售LV品牌产品。而经对比鉴定,上述公证保全的LV品牌商品均为假冒。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其对背包、鞋子等9小类被侵权商品共提起9件诉讼案,且各案诉讼请求一致,即请求判决被告酒店停止侵权、销毁库存或待销售侵权商品;登报和在酒店大堂张贴等方式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其商标专用权被侵权所遭受损失20万元及其支付的调查费、公证费和律师费等合理开支2万元;第三人谢某承担连带责任等。

被告酒店辩称,原告上述购买的商品是在第三人谢某处购买,商铺是租赁给谢某的,且要求其不得违法违约,其系独立自主经营并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后,酒店只是代为收款、代开酒店发票,并非是由酒店销售。原告就相同商标、商品提起多起诉讼,其重复诉请的赔偿金额不应得到支持。且酒店在近郊,不是商业区、酒店更不是以购物为主的场所,此经营模式导致第三人销售量不大,而原告请求的赔偿金额过高,且第三人能够证明其所售商品系合法取得并能说明提供者。酒店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受到保护,被告酒店及第三人谢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因该案中销售案涉侵权商品的店铺位于酒店的经营场所之内,店铺也并未悬挂或标明第三人的标志或字号,或其他与酒店进行区分的标示,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可向酒店付款,并由酒店出具账单和发票,账单和发票上也没有任何表明第三人身份的内容,即使案涉店铺系第三人租赁后用以经营,但对于权利人而言,亦系其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至于酒店与第三人签订的租赁及委托代收协议,系其相互之间的内部关系,并不能对外用以对抗权利人。

而第三人提供的购货凭证形成于去年11月25日,并非案涉商品的购货凭证,其虽也提供了商品的提供者,但却为服装、箱包等商品零售商,若结合原告的商标知名度及第三人谢某的进货价格、渠道、实际售价等,酒店及谢某也应当知道该商品侵权。

鉴于原告未能举出酒店及第三人侵权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故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及其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酒店及第三人的经营规模、销售数量、价格、方式、原告以相同侵权人销售不同被控侵权商品在法院提起9起诉讼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本案承办法官张*媛说,该案事实争议不大,焦点主要是被告酒店应否连带担责等问题。

该案中,被告酒店虽在2011年3月与谢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为1.4万元,也不得违法经营、违约等。当年5月,双方又签订委托代收协议,约定酒店可对在商铺的消费以签单的形式转入客房账单中,由酒店代为收取,并可在收费中提取相关费用7%、信用卡手续费3%和管理费2%等。当年7月,谢某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可自行向其顾客开具发票。

但双方实际操作很不规范,酒店大堂中的店铺并未悬挂或标明谢某个体工商户的标志或字号,对消费者或该案权利人来讲无法区分,消费者购买商品后也是向酒店付款,并由酒店出具盖有其公章的发票、账单,且该店铺是在酒店大堂其经营场所之内,既使对外承租,店铺也不能违法经营,酒店不但不加强监管,却还参与其中。因此,对外来讲,酒店与谢某的约定系相互之间的内部关系,对外也不能对抗权利人。因此,只有双方以明显标志加以区分,代收费用还应加强监管不得违法经营等,酒店方能减轻、不承担相关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因而被分散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深入、系统研究连带责任问题,目前法学界还较少有人涉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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