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支付服务的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吗

  2020-07-19   |   141人看过

利用网络支付服务的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网络司法拍卖中,提供安全便捷配套的电子支付对接系统服务的一方,是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事项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

(一)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并保障安全正常运行;

(二)提供安全便捷配套的电子支付对接系统;

(三)全面、及时展示人民法院及其委托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的拍卖信息;

(四)保证拍卖全程的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五)其他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工作。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拍卖程序中设置阻碍适格竞买人报名、参拍、竞价以及监视竞买人信息等后台操控功能。

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拍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基本规定

一、委托人违反本法的责任

委托人违反《拍卖法》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违法委托拍卖人拍卖不属于自己的物品或权利;二是不说明拍卖物品暇疲,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三是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品的;四是不按时支付佣金的。对于委托人从事这几类行为,给买受人、拍卖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予以赔偿,或依有关法律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拍卖人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

拍卖人违反《拍卖法》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擅自设立拍卖企业或从事拍卖活动;二是在拍卖中明知拍品有暇疵未予说明;三是拍卖人及工作人员违法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以及代他人竞买的;四是拍卖人违反规定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五是违反规定的比例收取佣金的。对于拍卖人从事这些行为给委托人或竞买人造成损害的,应负责赔偿,或依有关法律承担责任,对于第一类、第三类和第五类行为,法律规定还应给予一定比例的罚款。

三、竞买人的法律责任

竞买人违反《拍卖法》的行为主要是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影响拍卖正常进行的。对于此类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予以赔偿,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至于拍定人拍定后不领取或不及时领取拍品的,在前面有关规定的已确定相应的责任,此处不再处理。

四、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主要是有关国家机关主管人员和有关人员擅自处理拍卖物,于此情况应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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