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责自负原则有哪些

  2020-07-19   |   130人看过

株-连是指一人犯罪,与其有一定关系的人也要被连带治罪判刑。它作为一种刑罚制度,起源于我国的夏代,是封建社会、奴隶社会的刑法特征之一。国民党统治时期也实行过“联保连坐”的株-连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在相当长的一个时间里,对株-连思想的影响没有及时批判克服,出现了一批骇人听闻、株-连无辜的案件,使数以万计的人蒙受不白之冤。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刑法学的理论。新中国刑法针对以上情况,坚决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特征,从原则上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线,从根本上否定了株-连犯罪。刑法中规定的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犯罪构成原理,不仅进一步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线,而且划清了此罪与彼罪的界线,从而进一步否定了株-连犯罪。

刑法第22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将罪犯与那些仅与罪犯有一定关系的人排除在犯罪之外。刑法第55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不没收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这些都体现了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社会主义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和社会主义刑罚的目的所决定的。社会主义刑法作为对敌专政、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武器,打击的一面只能施加于极少数的反革命分子和犯罪分子,而不能施于无辜的人民群众。我们同犯罪作斗争的事业是广大人民群众自己的事业,它当然要靠广大人民群众,其中也包括犯罪分子的亲属来进行。

司法实践已证明,相当一部分犯罪案件都是罪犯亲属、朋友、邻居等人民群众揭发、检举、扭送、规劝而破获的。所以,社会主义刑法必须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马克思主义刑法学认为:社会主义刑罚的目的是通过对犯罪分子的刑罚来挽救、感化、教育犯罪分子本人,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从而达到减少犯罪、预防犯罪以至消灭犯罪的目的。而株-连无辜是有悖这一刑罚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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