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调查要不要本人去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的产权调查不一定需要本人去的,与房屋产权有利差关系的人也可以进行调查,登记机关应该提供调查材料。
《物权法》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