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工具没有用还能认定为犯罪预备么

  2020-07-19   |   133人看过

一、准备工具没有用还能认定为犯罪预备么

准备工具没有用也能认定为犯罪预备。所谓犯罪预备,是指一些人为了实施某个具体的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不过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让行为也只停在准备的阶段。

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具体来说可以有一下几个方面:

(1)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

(2)练习犯罪的手段,比如,为实施入户盗窃而事先练习开锁和爬楼入窗技术;

(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比如,为了盗窃而事先破坏监控摄像头;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

(5)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预定犯罪地点;

(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7)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等等。

一般情况下,即使是实施了上述的行为也尚且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还没有着手实施具体的犯罪,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违法结果,行为人的危害程度远远低于既遂或者未遂,因此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一些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后为了减轻自身的责任,会以准备的工具、制造的条件并没有被用到来实施犯罪为自己开脱,证明自己还属于预备的阶段。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一旦实施了着手实施了犯罪行为,及时没有用到准备的工具也不再是犯罪预备阶段了。

最后,犯罪预备尽管危害性较小,但是也是要受到处罚,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协助处理,争取最大限度地减轻自己的责任。

二、预备犯和犯罪预备的区别是什么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预备犯是指行为人仅在预备阶段就停止犯罪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

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

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遵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显然,预备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由于预备犯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没有造成犯罪结果,其社会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的社会危害性,故对于预备犯,可以从宽处罚。“可以”是授权性法律规范的表达方式,具有允许、许可的意思,但同时也表明了刑事立法的倾向性意见。这儿,刑法虽然用的是可以,但可以理解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是法定的,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必须这样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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