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询问笔录制作规定

  2020-07-01   |   170人看过

一、什么是提-存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各国立法均有具体规定,中国《合同法》对此也作出了规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二、提-存公证询问笔录制作规定

根据《提-存公证规则》

第十一条公证人员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记录下列内容:

(一)提-存理由和相关事实(如无法给付债的标的物的事由和经过);

(二)有关提-存受领人的详细情况;

(三)提-存标的物的详细情况;

(四)提-存人所作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四条公证处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对不能提交公证处的提-存物,公证处应当派公证员到现场实地验收。验收时,提-存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场,公证员应制作验收笔录。

验收笔录应当记录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参加人员、物品的数量、种类、规格、价值以及存放地点、保管环境等内容。验收笔录应交提-存人核对。公证员、提-存人及其他参与人员应当在验收笔录上签名。

对难以验收的提-存标的物,公证处可予以证据保全,并在公证笔录和公证书中注明。

经验收的提-存标的物,公证处应当采用封存、委托代管等必要的保管措施。

对易腐易烂易燃易爆等物品,公证处应当在保全证据后,由债务人拍卖或变卖,提-存其价款。

三、申请提-存的条件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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