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具体有哪些种类

  2020-07-01   |   539人看过

质押有哪些类型

各国法律上规定的质押的种类是有差别的。一般来说,质押有以下几种的分类:

(一)动产质押、不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以质物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分类:

1.动产质押是指以动产为标的设定的质押,这是质押的原型。以动产设定质押,一般都采用设定质权的方式。因为多数动产没有登记或者注册制度,而是以占有为公示原则。动产质权在各国立法上都是最主要的质权形态,我国《担保法》也以专节规定了动产质权。

2.权利质押是指以债权或者不动产用益物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权利为标的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是从动产质押中派生出来的一种现代质押形式,在成立方式、效力范围和实现方法等方面均有其自身特点,其地位日渐重要。权利质押除适用特别性规定外,也适用动产质押的一般规定。

3.不动产质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标的设定的质押。历史上,不动产质押曾为农业经济社会中一种重要的物权担保形式。但随着近现代工商业的发展,不动产质押因其自身固有的缺点而浙被淘汰,尤其是随着抵押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大,不动产质押的地位日渐衰微。时至今日,多数国家已不承认不动产质押,只有法国、日本等少数国家予以保留,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也极少适用。我国担保法未规定不动产质押,这是符合世界立法潮流的。

(二)民事质押、商事质押和营业质押

这是根据质押所适用的法规进行的分类。

1.民事质押与商事质押。在采取“民商分立”的国家(如日本),质押有民事质押与商事质押之分,前者是指适用民法的质押,后者指适用商法的质押,但两者并无实质区别。在实行“民商合一”的国家,则无此区分。我国采取“民商合一”主义,故不存在民事质押与商事质押之分,现行《担保法》所规定的质押,是一种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担保物权。

2.营业质押。是以质押借贷为营业而适用当铺业管理规则的特殊质押。当铺业的经营,占代社会即已存在,近现代各国法律上也多于承认。从事质押营业者一般称为当铺,也有典当行、典卖行等称谓。营业质押有的又称为质当、押当或典当,是指债务人以一定财物(当物或质物)交付于债权人(从事营业质押业务的当铺)作担保,向债权人为金钱借贷,在一定期限(回赎期限)内,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取回担保物;期限届满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担保物即归债权人所有,或者由债权人以其价值优先受偿。

营业质押与普通民事质押的主要区别是:一是目的不同。营业质权人以质押借贷为经营活动的主业,并在此种营业中获得利益;而普通质权人仅是一般民事活动的债权人,其取得质权仅是为债权设定担保,并不以此牟利。二是主体不同。从事营业质押借贷业务的当铺、典当行等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及经金融管理机构等部门特批的经营此种业务的资质;普通质权人则无主体范围与资质的限制。三是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营业质押中,借贷与质押密不可分地形成一个整体法律关系,无主从关系可言;而普通民事质押则为从属性法律关系,依附于所担保的主债关系。四是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也有不同。如营业质押中有借贷人的回赎权问题,而普通民事质押中只有债务的清偿问题。有些国家的法规中不禁止于营业质押中约定流质条款,或径行规定其为“物的责任制”,到期未赎的,当铺直接以当物抵偿,而普通民事质中的流质条款为各国法律所禁止。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末重新认可了当铺业及其营业质押,现行法规也有关于营业质押的特殊规定。

(三)占有质押、用益质押和归属质押

这是根据质押的内容不同所作的分类。

1.占有质押,是指质权人对质物原则上只能占有而不得使用、收益的质押。动产质押大都属于占有质押。一般说来,对于消耗物只能设定占有质押,而不能设定用益质押。

2.用益质押,是指质权人不仅可占有质物,而且得对质物进行使用、收益的质押。这种质押一般只能在非消耗物尤其是不动产上设定,用益质押又有利息质押与销偿质押之分:利息质押是指质权人以质物的收益充抵原本债权的利息的质押.日本民法中的不动产质押即属此类(第358条);销偿质押是指以质物的收益抵消债权原本的质押,以法国民法上的不动产质押为典型(第2085条)。现代多数国家法律上未规定不动产用益质押。

3.归属质押,是指以质物代偿债务的质押,即质权人于债务人届期不清偿债务时有权以质物所有权抵偿债务的质押。归属质押是质押存在的最初形态,而现代各国民法都禁止流质契约,因而民事质押中禁止设定归属质押,但在营业质押中一般仍允许设定归属质押。

(四)债务人提供的质押和第三人提供的质押

这是根据出质人的身份不同所作的分类。

债务人提供质押的情况是最常见的。第三人作为出质人的,一般是受债务人的委托以一定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质权人依法对质押的财产行使权利后,出质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人的法律地位类似于保证人。

(五)普通质押和共同质押

这是根据出质人数的不同所作的分类。普通质押,是指债务人一人或者第三人一人为债权人的某一债权设置质押担保。共同质押,是指债务人一人和第三人或两个以上的第三人为同一债权人的同一笔债权设置的质押担保。我国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共同质押,但在司法实践中共同质押出现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应当予以重视。

在现实中有时会发生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丢失的,这时候就要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早了解到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等到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如果在质权方面有更多的问题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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