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动产质押是怎么回事

  2020-07-01   |   487人看过

法律上的动产质押是怎么回事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可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形式。在质押担保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动产质押有如下特征:

(一)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即质押权的设定须以有效的债权债务的设定为前提,主债权消失,质权即不存在。

(二)质物只能是动产,并且是可转移占有权的特定的动产,具有流通性和可转移性。动产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质权人与出质人不能约定由出质人代为占有质物。

设定动产质押需要注意什么

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因此,只有出质人将出质的动产移交以债权人占有,债权 人才能取得质权。在质押期间,质权人也必须控制抵押物的占有。对于动产质押中标的物移转占有 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标的物的占有移转不是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但是质权设立的条件。

(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质权不成立,由此给质权人造成 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三)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没有设立。

(四)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 、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五)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六)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 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和抵押合同一样,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 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果违反该规定,则约定的“流质条款”无效,但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 效力。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动产质押 的有关规定外,参照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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