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

  2020-07-01   |   291人看过

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

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3、用于留置的财产:

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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