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代签效力

  2020-06-21   |   58人看过

2002年12月14日,由杨某代为签名,投保人杨某之兄与中国**昭通分公司签定**终身保险合同与祥和定期保险合同各一份,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杨某之兄,受益人均为杨某,4日后合同生效,杨某之兄按合同约定交付了5年保险费。2007年5月,杨某之兄因疾病死亡。2009年7月,受益人杨某向该公司申请理赔,杨某以为按合同请求保险公司理赔是顺理成章的事,然而,事与愿违,一个多月后,该公司作出拒赔通知,理由是: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杨某之兄书面同意并认可。面对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杨某气氛之情无以名状,心中嘀咕着:“在签名前为什么不告知代签无效,退一步说,在收取保险费时为什么不说无效。现在事故发生了,需要赔钱了,才讲代签合同无效,天底下哪有此理。”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某向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国**昭通分公司依约支付保险金130000元,应赔偿损失15210元。

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人杨某之兄与该公司签定**终身保险与祥和定期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杨某之兄,且杨某代为签名时该公司业务员夏某与杨某之兄均在场,杨某代为签名是经杨某之兄同意的,代为签名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为有效合同。投保人杨某之兄根据合同约定,己履行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杨某之兄因疾病死亡,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杨某支付保险费,该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应按合同约定给付杨某**终身保险金30000元和祥和定期保险金100000元。杨某向该公司申请理赔,该公司已作出拒赔通知书并通知了杨某,履行了保险人收到受益人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受益人的义务,对受益人杨某请求该公司赔偿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遂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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