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如何适用

  2020-07-19   |   160人看过

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咨询:

您好,对渎职罪应如何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

律师解答:

我国刑法对渎职犯罪没有直接规定可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同时,渎职犯罪的最高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结合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也排除了剥夺政治权利在该类犯罪中间接适用的可能。因此按照目前的立法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对渎职犯罪不能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笔者认为,渎职罪都应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首先,渎职犯罪是国家公职人员实施的与其职业身份不相称的滥用职权、亵渎职权的行为,是权力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权力异化和失控现象。很明显,渎职犯罪比一般的刑事犯罪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在政治上剥夺其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这正是对渎职行为及其实施者的严厉的否定性政治评价,体现了国家“从严治吏”的决心和信心。

其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具有其他刑罚无可比拟的预防犯罪的作用。对犯罪人施以刑罚,其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预防。其一,犯罪人实施渎职犯罪,往往是利用本人的职务身份地位来进行的,因此,如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很难保证其将来不会再次利用这种职务身份地位进行犯罪,只有对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才能限制其再犯。其二,通过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对其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产生一定的警戒和抑制作用,使之珍惜自己的职务荣誉,不去从事与其本人职务不相称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免丧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位或职位资格。特别是在我国这个公职还是社会稀缺资源的国家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所产生的预防犯罪作用是其他任何刑罚措施都无法相比的。

相关法律知识:

剥夺政治权利的独立适用。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条文均规定在刑法分则当中,共有17个,主要有以下几种犯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罪,煽动颠覆政权罪,资助罪。

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侮辱、诽谤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破坏选举罪。

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招摇撞骗罪,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聚众“打砸抢”罪,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罪,侮辱国旗、国徽罪。

4.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聚众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5.渎职罪中的泄露国家秘密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不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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