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违法所得是否要扣除成本

  2020-07-19   |   146人看过

某市工贸公司为经营轿车生意,向该市经济发展局和工商局申请增设发展部。发展部在筹备期间与香港大乘贸易公司签订了进口50辆轿车的合同。香港大乘贸易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将50辆轿车运到约定的港口。该港口海关通知工贸公司交纳关税。同年5月4日,市经济发展局批准成立发展部,并要求市工商局按规定办理手续。发展部得此消息后,即向海关交纳关税,提取货物。5月20日,工商局为发展部办理了登记手续,颁发了营业执照。不久,发展部将汽车全部销售,共得货款1200万元。1993年4月,市工商局接到举报,反映工贸公司发展部无证经营汽车。同年5月,市工商局以发展部无证经营汽车为由,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违法所得为汽车销售款1200万元。发展部认为违法所得没有扣除成本,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提出的问题是,计算违法所得时是否要扣除成本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主要适用于违法行为人因违法行为而获得物质利益的情况。从法理上讲,“不能允许任何人从自己的错误中获得好处”是一个古老的自然正义法则。没收违法所得的法理基础不容置疑,然而,由于法律对于违法所得界定得不是很清楚,使得这种处罚方式在实践应用上经常引起争议。争议最多的问题就是违法所得是否扣除成本的问题。

笔者认为,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首选方法。我们首先必须要按照法律概念的通常含义即文义来理解和适用法律,否则法律就会失去确定性、稳定性和统一性。因此,笔者认为,违法所得原则上不包括成本。

但是,法律不但要有稳定性,还要有适应性,否则“活法”将变成“死法”,法制将走进死胡同。有时,我们按照法律概念的字面意思理解会出现明显的问题,这时,我们就得考虑运用其他的解释方法确定其正确的含义。就违法所得的计算来说,一般应扣除成本,但是有时扣除成本就很不合理,在这些情况下,违法所得的计算就不应扣除成本。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相对人从事的不是违法经营行为,而是单纯的违法行为或者侵权行为。比如,公司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侵占公司财产,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应当没收公司经理的违法所得,责令其退还公司财产。单纯的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

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一般的违法经营行为,对这种情况的处理要体现出更强的惩罚性,而扣除成本则没有任何惩罚性。从目的解释的角度考量,计算违法所得不能扣除成本。第二,相对人经营的产品属于其不能使用、收益的违法产品。比如,某印刷厂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对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从目的解释和联系上下文的体系解释两个角度看,这里的商标标识属于违法产品,应予销毁。也就是说,相对人不能使用商标标识、也没有受益,因此,相对人投入的成本在法律上就没有收回的理由;与此相对应,计算违法所得时也不能扣除成本。

第三,根据法律规定能够推出计算违法所得不扣除成本的含义。比如,某人未经批准,购买印刷设备,私自承揽印刷业务,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其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联系上下文,既然出版物都没收了,则出版物销售的收入自然也应当没收,违法所得自然也不能扣除成本。

综上,本案中发展部从事的违法行为是违法经营行为,其经营的汽车本身不属于违法产品,从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中也不能推出违法所得不扣除成本的含义,因此,其违法行为属于一般的违法经营行为,其违法所得应当扣除成本。行政机关计算没收违法所得不扣除成本给发展部造成额外负担,属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应予变更。

但很多时候,违法所得是把成本计算在内的,上文总结了三种不计算成本的情况,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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